很多人以為只要隨便寫一張遺囑,就可以自由分配遺產,這是錯誤觀念。今天熊律就要跟大家談談到底遺產要怎麼分?
我可以用遺囑把錢通通留給其中一個比較孝順的兒子嗎?答案是不行的喔,為了保障每一個人的繼承權,法律規定了不管遺囑怎麼寫,每個繼承人都能拿到他自己應有的一份,這份遺產就叫做「特留分」。
舉例而言,就算遺囑上寫了把所有財產都給唯一的兒子,不給另一個女兒,但因為特留分的關係,女兒還是可以拿到全部遺產的四分之一,也就是原本可以分到二分之一再切一半的特留分。
遺產中有房子、車子和一些存款,我可以寫遺囑把房子給兒子,車子給小兒子,女兒拿存款嗎?答案是可以,但也可能不行。怎麼說呢?我們計算遺產分配的時候是用價值計算,所以會把這些不動產、動產通通估價換成錢來算,如果你的車子估價才20萬、存款才20萬,但房屋高達1000萬時,就會違反前面所說的「特留分」;但如果存款跟車子價值很高,符合特留分時就可以這樣分配。
怎麼這麼麻煩?有沒有辦法可以達成上面的分配方式呢?有可能,但這就要透過談判或訴訟解決了。律師常常說一句話:「糾紛,是人搞出來的。」所以只要所有繼承人都同意的情況下,不管怎麼分絕對不會有問題。但如果上面說的小兒子不高興,憑什麼哥哥可以分到房子的時候,就可以一狀告到法院去請求分割遺產(或侵害特留分之訴)。
這時法院就可能有幾個結果:
這時,律師的工作就是說服法院採用我方所主張的分配方式了。可不可以長者往生後就去把錢領出來?別亂來阿!律師曾經就遇過自作聰明做這種事情的當事人,結果被起訴偽造文書、侵占等等的罪名,別因小失大了。
如果有個不肖子(或任何人),在長者生前把她的錢騙光,沒有遺產了怎麼辦?
律師要跟各位說一個觀念:「死亡當下的錢,才是遺產。」反過來講,在生前就被騙光光的錢,當然就不能列入遺產而分割囉!但也不是一點方法都沒有,如果真的能證明長者生前是被詐欺、誘騙而把財產交付的話,就可以幫死者取得一個「損害賠償」的債權,而幫死者把錢拿回來,再列入遺產分配。
孝順的琪琪其父親生前委託琪琪辦理公司負責人變更及房屋過戶事宜,但天有不測風雲,父親交代完後,竟突然撒手人間;孝順的琪琪為完成父親生前遺願,於父親過世後去辦理公司負責人變更,在申請印鑑證明委任書上簽父親名字並蓋父親印鑑章,卻因此讓自己遭法院認定偽造文書,判刑確定,內心頗為委屈,究竟問題出在哪?琪琪只是盡力完成父親生前交代,怎麼卻吃上官司!
刑法偽造文書成立,以「無製作權之人」冒用他人名義而製作該文書為必要,如果行為人基於他人「授權委託」製作文書,就不會成立偽造文書罪。為何案例中的琪琪看似有父親生前的授權,才在申請印鑑證明委任書上簽父親名字並蓋父親印鑑章,卻仍然被判定有罪!
問題出在於,「父親生前的授權」如何證明?所謂清官難斷家務事,法官於琪琪與父親間授權之約定並不在場,怎能知道琪琪說的是真的?若是琪琪沒有提出證據證明「父親生前確實有授權」,以及「授權的範圍」,法官就沒有辦法判斷琪琪確實基於父親生前的授權,在申請印鑑證明委任書上簽父親名字,並蓋父親印鑑章為真實。
所以,「生前授權」最有效的證明方法就是預立遺囑,因為「遺囑」(註記)與一般委任契約不同,「遺囑」是在遺囑人死亡時才發生效力,代理權不會因此消滅,反而是代理權開始生效;而一般的委任契約會因為委任人死亡而歸於消滅,代理權也就不存在了,此時,若仍以一般委任關係行使代理權,會構成無權代理,甚至因此吃上偽造文書的官司,不可不慎!
有效遺囑方式有「自書遺囑」(民法第1190條)、「公證遺囑」(民法第1191條)、「密封遺囑」(民法第1192條)、「代筆遺囑」(民法第1194條)、「口授遺囑」(民法第1195條),此五種方式以外的均非有效遺囑。
台灣人真的是太有創意了,各種藏遺產的方式都可以想出來,有時候案件辦一辦突然查到之前沒發現的遺產,總額暴增到原來的數倍,不過在法庭上看到本來和樂的親戚為此對簿公堂,互相指責對方不孝(這跟遺產分配一點關係都沒有),互相斷絕血緣關係,真的會他們感到十分難過。最後還是宣導一下,做好完整的生前規劃,絕對比身後子孫們為了一點點錢對簿公堂來的好。
君悅徵信社長期幫助委託人進行各項專業徵信、調查行動,包含歷史資料調查、家事調查、負債調查、商業調查,以及行動跟蹤、外遇抓姦等…若妳心中一直有消除不了的不安全感,或是另一半最近的行為鬼鬼祟祟,甚至是你想了解他私下的為人處事、調查他是否有隱瞞妳什麼?這些君悅都能幫你完成!。
更多文章